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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碳建筑
低碳建筑 low carbon building,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,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,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用能需求,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,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,符合本标准第3.2.1、3.2.2条规定的建筑。
3.2.1低碳居住建筑的建筑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表3.2.1规定的限值。
图1
3.2.2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3.2.2-1的规定;
图2
2 建筑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表3.2.2-2规定的限值。
图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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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零碳建筑
近零碳建筑 nearly zero carbon building,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,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,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用能需求,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,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,符合本标准第3.2.3、3.2.4条或8.4.6条规定的建筑。
3.2.3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表3.2.3规定的限值。
图4
3.2.4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1 建筑降碳率应符合表3.2.4-1的规定;
图5
2 建筑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表3.2.4-2限值的规定。
图6
8.4.6 当设计建筑满足本标准第3.2.1条或3.2.2条的低碳建筑碳排放指标,并满足下列条件时,可判定为近零碳建筑:
图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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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碳建筑
零碳建筑 zero carbon building,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,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,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用能需求,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,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,在实现近零碳建筑基础上,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,符合本标准第3.2.5条(即文章图4、图5、图6、图8)或8.4.7条规定(即文章图9)的建筑。
图8
图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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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过程零碳建筑
全过程零碳建筑 whole process zero carbon building,在满足零碳建筑技术指标的基础上,通过采用低碳建材、低碳结构形式和材料减量化设计,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,建筑建材、建造和运行全过程的总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建筑。
3.2.6全过程零碳建筑可采取碳抵消措施,且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符合3.2.5条的规定(即文章图4、图5、图6、图8);
2 建筑隐含碳排放不应高于350kgCO2/m2;
3 建筑全过程碳排放小于等于零。